香港經濟日報
D01 | 地產要聞 | 樓論 | By 唐榮 2010-12-01
「臉書」書友私下傳訊,再撰文發炮,部落客的名稱是「亂博」,至於臉書稱號「復活居屋」更充分表態,「亂博」今次「單挑」的對象是股壇長毛。
「多謝唐兄登了之前送上的貼文,今天又想再借唐兄地盤跟David Webb駁火,11月26日,David Webb在其網頁批評香港政府於11月19日提出的額外印花稅,在唐兄的臉書點擊了該網頁的連結,發現其中很多的論點都很牽強,不吐不快。」
向政府納稅 未違基本法105條
誰來付?
其實,我也曾經質疑過究竟此項額外印花稅是由誰來付呢?買家還是賣家?理論上,此稅項是針對打擊短炒,應該由持貨少於六個月至兩年的賣家付的,但買家卻是要負責完成交易,如果不預先講掂數,最終繳稅的人會是買家,打擊短炒便會變成打擊買家,有違稅項本身原意;這點與David Webb睇法相近,沒有異議!
違反基本法第105條的精神嗎?
當中寫到:The Government is basically saying to any purchaser of a home︰ if you sell it within 2 years, then part of it is ours. It is against the spirit of Article 105 of the Basic Law。
其實所有稅項如個人入息稅、公司利得稅、都有類似的意義:如「你的個人入息於2009/10年高於 1,518,000港元,你要繳交15%標準稅,即是你的15%收入是政府的,你公司賺錢嗎?16.5%是政府的等等。是否也違背基本法105條的精神?不明白為何只指出額外印花稅才是違背基本法105條的精神!
如此類推,將個人入息稅、公司利得稅的稅率也推算到極端的100%,也等同 100%掠奪個人或公司收入,那麼,香港以致全世界也不應徵稅,因為當中都存在Confiscate「掠奪」意味,你或會說付了稅後你也得到福利,但蘋果不等同橙呀,你付出的稅值是否得到等同數值的福利,不大可能吧!都只是能者補貼非能者,是「掠奪」嗎?
針對買賣時間 不屬雙重徵稅
至於額外印花稅和物業稅是否屬於雙重徵稅(Double Taxation),我認為物業稅是向買賣樓宇賺取的盈利(earnings)徵稅,而額外印花稅是對買賣的時間(time)徵收累進稅,沒有在盈利上徵稅,兩項徵稅層面不同,不應該是雙重徵稅!但現有印花稅再加入累進稅,是加稅味濃!
不過,想深一層,如果我們可將個人入息持有兩年便免繳入息稅都幾好,這項「額外印花稅」加不加稅,見仁見智。向來買樓如投資,風險自負。(二之一)
http://hk.myblog.yahoo.com/luan-invest/article?mid=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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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日 星期三
跟股壇長毛駁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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