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妥善運用公屋資源 - 栢志高


妥善運用公屋資源 - 栢志高




■公屋空置單位數字被低估和被濫用的問題,一直是市民關注焦點。資料圖片

最近有意見指公屋空置單位數字被低估,並引述審計署於去年11月就公屋的編配和運用所發表的報告書中的數字,建議需要遏止公屋被濫用。我就此作出回應。

審計署的數字


審計報告書指出,在去年3月底共有12,471個空置公屋單位,包括4,370個「不可供出租的單位」、3,964個「編配中的單位」和4,137個「可供出租的空置單位」。


正如我早前(去年11月25日)在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聆訊中澄清指出,4,370個「不可供出租的單位」已預留作特定用途,例如受清拆影響的單位、正等待改建的「長者住屋一型單位」和「改建一人單位」等,因而未能用來滿足房屋需求;3,964個「編配中的單位」亦已撥供申請人考慮,預計短期內會入伙。因此,這兩類單位均不應被計算為空置單位。至於4,137個「可供出租的空置單位」,更會不斷變動,因此空置數字僅能顯示在某個時段的情況。


事實上,房委會一直以善用公屋資源為原則,每當有新建單位落成或現有空置單位經翻新後,房屋署會盡快編配給公屋輪候冊或其他安置類別的申請者。




政府統計處的數字


另外,有意見指根據房委會和房屋協會(房協)的資料,在2011年6月,公屋單位數目為75.4萬個;而根據政府統計處(統計處)2011年人口普查結果,有人居住的公屋單位有72.2萬個[註]。若把兩項數字相減,表面上計算出約有3萬個公屋單位沒有人居住。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一些公屋租戶(尤其是人數較多家庭)或會佔用超過一個公屋單位,主要原因是這些住戶的家庭成員數目較一般家庭多,以致沒有一個公屋單位可供他們一同居住。


另一方面,有些公屋家庭可能經常不在香港(例如需不時住返內地工作),但他們在港仍有住屋需要,只要他們沒有違反租約規定,不會被視為濫用公屋資源,單位亦不應被視為空置。




防止濫用公屋


在目前公屋供應緊張的情況下,我絕對同意應設法制止濫用公屋。分租或轉租單位、丟空單位、把單位作非住宅用途(如貨倉、營商)等,均屬濫用公屋。若公屋租戶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例如居住在經證實的另外居所),房委會將不予警告,即時終止其租約。在2012/13年度,房屋署主動調查了約8,700宗個案,收回490個被濫用的公屋單位。


另一方面,為確保公屋資源得到合理運用,房委會在去年10月實施優化安排,繼續分階段處理公屋寬敞戶。家庭人數居於超過下列室內樓面面積而沒有殘障或年滿60歲或以上年長家庭成員的寬敞戶,會被界定為「優先處理寬敞戶」:








這些新界定的「優先處理寬敞戶」,最多可獲三次房屋編配。若他們無理拒絕所有三次編配,可被終止租約。不過,我們會因應個別寬敞戶的情況,採取靈活、務實的態度,以求做到情理兼備。另外,在優化安排下,有殘障或年屆70歲或以上年長家庭成員的租戶,會從寬敞戶名單中剔除;而有60至69歲年長家庭成員的寬敞戶會按以往的一貫安排,列為非「優先處理寬敞戶」,列於調遷名單的最後位置,於三年內毋須調遷,直至下一次的政策檢討。他們亦可因應自身的需要,自願提前申請調遷,在調遷時亦可享上述的鼓勵調遷措施。





註:有人居住的屋宇單位是指在普查參考時刻有符合「居港人口」定義的人居住的屋宇單位。


「居港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及「流動人口」。「常住人口」指以下兩類人士;(一)在點算時刻前的6個月內,在港逗留最少3個月,又或在點算時刻後的6個月內,在港逗留最少3個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論在點算時刻他們是否身在香港;及(二)於點算時刻在港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至於「流動居民」,則指在點算時刻前的6個月內,在港逗留最少1個月但少於3個月,或在點算時刻後的6個月內,在港逗留最少1個月但少於3個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論在點算時刻他們是否身在香港。





栢志高


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房屋)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guid=18594755&category_guid=4104&category=daily&issue=201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