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2012-04-04
D05 | 副刊時代 | 法政隨筆 | By 陳文敏 新界丁屋
新界丁屋僭建問題嚴重,原來只准興建三層高的建築物遭加建至六層,當政府決意執法逼令業主清拆時卻遭新界村民高調反抗,違法者竟然理所當然。政府在這問題上已一再讓步,動用納稅人的錢來資助違法的業主「拆屋」,這已是荒誕之極,更讓業主登記低風險的僭建物,業主可在六個月內聘用專業人士評核,若證明沒即時風險便可保留,但屯門鄉事委員會主席何君堯卻呼籲原居民不要登記,認為同樣政策不適用於市區建築,故政策帶有歧視,這種強詞奪理的理據只會惹人反感,這等於說人家違法我亦可違法,何君堯身為律師會主席,沒理由不明這簡單的道理,但願他不要盲目地維護原居民的利益。
說到原居民的權益,丁屋政策已一直為人詬病,所謂丁屋政策,是指政府在1972年落實對原居民的土地政策,讓原居民男丁一生中可以免補地價在其土地或透過批地興建一間丁屋,只要符合有關規定,興建丁屋,毋須再經屋宇署審批。這政策其實包含兩種不同的權益,一種是原居民在其土地上建丁屋,這主要適用於舊契,其根據可追溯至1898 年新界租讓予英國時原居民的權利。另一種則是向政府申請批地,這源於1950 年代政府於新界村落拍賣土地以鼓勵村民建其居所和改善村內環境,由於這政策只能追溯至1950 年代,故並不屬於原居民的權利,不受《基本法》的保障。
即使舊契,丁屋的原意是將土地保留於家族姓氏之內,故此是傳男不傳女,以免土地因女兒外嫁而流入別姓。然而,這理由早不復再,根據審計署在2002 年的一項調查,不少丁屋在獲得入伙紙三天內便申請出售,而96%的丁屋在五個月內出售。如果丁屋原來的意圖已變得面目全非,我們是否仍然要維持這政策?若因《基本法》的規定而須保留某些丁屋權利,那是否該引入條款禁止丁屋在一段時間內出售以體現政策原來的目的?
星期三見報
2012年4月4日 星期三
陳文敏:新界丁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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